关于拒交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业主以缺乏正当理由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般而言,当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约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时,业主便有责任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通常可以接受的正当理由有诸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约中书面明确的服务内容或其服务质量下滑至合同约定标准以下等情况。然而,若仅仅因为业主个人对服务质量有所不满,而选择拒绝缴纳物业费用,则往往难以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支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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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说就是,业主们不能想当然地拒绝付物业费。通常这种情况下,是因为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当初签的合约给你们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么作为业主,你就有义务付费。不过,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办事儿或者他们提供的服务没让你们满意,那么这才算是你们合理拒交的理由。但是,要是你们只是因为个人喜好不喜欢这个服务而不想交钱,那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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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要是你没啥道理就是不想给物业费那可真不行。通常情况下,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当初跟你们签订的合同上写明的那条条框框来提供服务的话,你作为业主就得乖乖地掏钱付物业费。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上说的那样去做,或者是他们提供的服务根本达不到我们所约定的那种水平等等。但是,如果你仅仅因为自己觉得物业公司做得不够好就拒绝付款的话,那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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